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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快讯】用公证费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元江县公证处原主任获罪

信息来源:booeoo.com   时间: 2019-08-22  浏览次数:335

【州市快讯】用公证费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元江县公证处原主任获罪

元江县公证处原主任白某平,在核定的工资标准外,未经县人事部门核定同意,擅自以发放节日慰问金、购买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单位资金以单位名义发放给职工。近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判处白某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擅自发放公证费

2012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期间,白某平利用担任公证处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单独造册或者在工资花名册内以增加发放节日慰问金、奖金、超额完成任务奖金、电信费、电话补助、加班费的名义,将单位账户内的公证费收入15.2余万元发放给职工。

2013年底,元江县公证处退休职工李某某以《玉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3年玉溪市公证机构“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有“为公证人员购买五险一金的,得1分,同时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的,再得1分,共2分”的规定,经白某平同意后,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擅自用单位基本账户内的公证费收入,为单位4位职工购买2014年至2018年五年期的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险,至2017年2月21日止,共支付保险费10.57万余元,获得分红收益2890.55元。

公诉机关认为,元江县公证处及白某平、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辩称不构成犯罪

经元江县财政局界定,元江县公证处2012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

对此,白某平在法庭上辩称,元江县公证处的资产未进行过清算、处置,也未进行改制与客观事实不符,元江县财政局出具的《国有资产界定书》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采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白某平的辩护人还提出,元江县公证处已经完成了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的改革。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改制后公证处的税后收入不再列入上缴财政统筹的范围,是公证处的独立法人财产,可自行支配;元江县司法局下发的《撤销白某平元江县公证处主任的决定》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终审裁定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元江县公证处罪名的指控,无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成立。元江县公证处性质仍然是国有事业单位,其公证费收入属于国有资产。

被告人白某平、李某某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实被告人白某平是被元江县司法局聘用为元江县公证处主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元江县公证处聘用为公证员,二被告人的工资发放、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接受县人事局的管理;被告人白某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外,未经县人事部门核定同意,擅自以发放节日慰问金、购买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单位资金以单位名义发放给职工,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名义将单位资金发放给职工过程中,被告人白某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2018年3月1日,元江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元江县公证处无罪。被告人白某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白某平不服,提起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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