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7月29日电 7月26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强化管控宗教商业化现象,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在同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作了《条例》修订情况说明。
《条例》强化宗教中国化方向,规定“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报告。
《条例》还强化对宗教商业化现象的管控,对宗教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和开设商业服务点作了明确要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和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进一步提高了《条例》的执行力。(山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