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8月28日讯(记者 仪首歌) 8月28日,山东省民族宗教委组织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专题座谈会。记者从座谈会现场获悉,《条例》新增部分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均被禁止。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主任马传凯在座谈会上介绍,新修订《条例》已于今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5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需要增加了部分相关规定,切实为山东省宗教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首先强化了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提出了宗教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定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了宗教院校管理,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强化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保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强化了对宗教商业化现象的治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和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此外,还规范了外国人在山东省内宗教的活动,规定外国人在本省内进行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山东省委统战部、山东省人大民侨外委、山东省政协民宗委有关人员,各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以及济南市民族宗教局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