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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谨防故意使用“养老”字样宣传非商业养老金融产品

信息来源:booeoo.com   时间: 2023-10-21  浏览次数:37

【案情简介】

客户李某向保险公司反映,销售人员向其销售一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时称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消息,描述该产品“优质养老金计划”、“提供一份稳稳的养老现金流”、“百万养老”。

经查,该名销售人员私自发布朋友圈消息,对于不符合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在营销宣传中不当使用“养老”字样。

【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8号)第四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第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在上述案例中,销售人员私自发布未经审核的朋友圈消息,故意“养老”字样宣传非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夸大保险责任,属于典型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案例启示】

终身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保单生效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终身寿险带有一定的储备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更长。

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不能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并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保险消费理念,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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